第一 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福爾摩沙植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aiwan Formosa Academy of Implant Dentistry,簡稱TFAID。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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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探討更創新的微創植牙手術,以便造福更多的缺牙患者。 |
二、 |
促進牙科植牙之教學研究及技術發展。 |
三、 |
牙科醫療品質之提昇。 |
四、 |
樹立植牙之專科標準及維護植牙專科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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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淮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準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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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舉辦植牙學之讀書會、研討會、學術演講,以利植牙知識的交流、技術的傳承。 |
二、 |
植牙最新技術、相關資訊及器械材料之引進。 |
三、 |
植牙相關刊物的發行,服務會員,幫助推廣民眾教育。 |
四、 |
樹立國內植牙醫療標準、維護醫療品質。 |
五、 |
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交流與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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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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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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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般會員:凡具有中華民國牙醫師或醫師資格,認同植牙手術並實際從事牙醫植體相關之醫療工作者。 |
二、 |
贊助會員:凡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的工作團體或個人。 |
三、 |
名譽會員:凡對植牙學或本會有特殊貢獻的團體或個人。 |
四、 |
學生會員:凡國內外大專以上相關科系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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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關會員:凡具備中華民國以外之牙醫師資格者,或中華民國牙技師認同本會宗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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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一、二、四項所列一般會員、贊助會員、學生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應繳納會費;第三項名譽會員之入會一經理事會提名通過即列入名單,且不需繳納會費,歷任理事會無異議則一律無條件續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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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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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般會員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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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每一位一般會員享一權。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無此項權利。
- 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學術研討會之權利。
- 獲得本會各種出版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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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相關會員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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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學術活動之權利。
- 獲得本會各種出版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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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如有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三條 |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第十四條 |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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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五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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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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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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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 |
聘免工作人員。 |
五、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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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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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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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2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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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 |
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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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其他聘顧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聘顧人員不得由理、監事兼任。聘顧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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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須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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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 |
財產之處分。 |
五、 |
本會之解散。 |
六、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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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三十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須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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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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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入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2,000 元,贊助會員新台幣 5,000元以上,學生會員新台幣 1,000元,相關會員新台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二、 |
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4,000 元,相關會員新台幣4,000元,贊助及學生會員新台幣1,000元。 |
三、 |
事業費。 |
四、 |
會員捐款。 |
五、 |
委託收益。 |
六、 |
基金及其孳息。 |
七、 |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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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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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本會98年12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第三十九條 |
本章程修改後經本會100年3月20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臨時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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