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6月10日第五屆第2次理監聯席事會修訂通過
第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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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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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福爾摩沙植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植牙專科醫師甄審,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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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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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會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四條,得設獨立作業之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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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專科醫師免審、甄審、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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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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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一般會員,符合第三至四項資格其中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符合第一至二項資格其中之一者得免甄審:
1.. 領有國外植牙專科醫師證書,經本會認可者。
2. 在國內其他植牙學會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並持有該學會發給之受訓期滿證書或專科醫師證書,經本會認可者。
3. 須入會滿兩年以上且參加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繼續教育每年12學分以上。
4. 執業滿五年,參加本會活動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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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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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每一年度辦理二次,其報名期間、方式及有關事項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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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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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之申請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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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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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備妥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會員證書影本。
3. 病例報告5份,其中2份病例報告至少含3顆植牙。
4. 完成第三條第3項之學分證明。
5. 甄審費用$10,000。
6. 曾接受其他學會訓練之證明文件或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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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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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會所發給之植牙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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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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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證書之換證應於期限內參加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繼續教育每年12學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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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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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之換證申請,有投稿本會期刊,且審稿通過刊登者,第一作者可抵6學分,非第一作者抵3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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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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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證書之換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1. 換證申請書。
2. 符合第八條之證明文件。
3. 證費$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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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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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及換證申請結果,由本會通知。經甄審委員會甄審合格,本會即發給專科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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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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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師證書經撤銷者,同時撤銷本會核發之植牙專科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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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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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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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委員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委員人數以15人為限,得設5名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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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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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委員會依實際事務需求,得設資格審查組、財務組、學分認證組、論文研討等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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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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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五年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甄審委員候選人(本會成立未滿五年內由理事會聘請之):
1. 取得國內外植牙相關專科醫師滿2年者。
2. 國內外各大學院校之植牙相關教師。
3. 教學醫院之植牙相關專科主治醫師。
4. 本會之理監事。
5. 本會當屆理事長與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召集人為當然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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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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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委員之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當屆甄審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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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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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委員如不能履行或違反其職責時,經查屬實提報理事會審核無異議即解除其職務,由候補人代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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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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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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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由甄審委員會提理監事會同意,提報會員大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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